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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的職責
1.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核準。
3.高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
4.省屬中等職業學校間學生轉學核準。
5.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備案。
6.中等職業學校目錄外專業設置備案。
7.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立審核。
8.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非法經營行為的處罰。
9.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范圍的學校名稱審批。
10.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
11.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12.國家重點學科審批。
13.高校設置和調整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審批。
14.農村現代遠程教育工程建設先進單位表彰。
15.民辦學校以捐贈者姓名或名稱作為校名審批。
16.高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校外輔助教學機構審核。
17.高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18.高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19.省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備案。
20.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初審。
21.高校重點實驗室初審。
22.“2011協同創新中心”初審。
23.高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
24.校外學習中心(點)審批。
2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
26.省域范圍內跨地區舉辦中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審批。
27.教育網站和網校審批。
28.港澳臺本科在讀學生轉讀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校本科生審批。
29.對教育部實施的高校設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專業審批的初審。
30.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成人高校教師資格認定下放至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成人高校。
2.將普通中專招生計劃編制和普通中專錄取下放至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3.將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核定下放至市級政府。
4.將中等職業技術專業學校設立審批下放至市級政府。
5.將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擬定下放至市級政府。
6.將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學科審批下放至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
7.將高校教師資格認定下放至相關高校。
8.將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層次、類別、舉力、終止下放至市、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9.將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下放至市、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0.將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專業設置審核下放至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1.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下放至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2.將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下放至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3.將高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分批下放至高校自主管理。
14.將遼寧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下放至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5.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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